安徽三联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

2021-12-02来源:安徽三联学院   点击:84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科学求实与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 实验教学应围绕学生教育和学校的培养目标不断吸收教学及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技术。

第三条 实验教学是与理论教学相互关联而又相对独立的教学过程,实验教学的管理具有区别于一般教学管理的不同特点。为了实现实验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程。

第四条  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教学和实验设备的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单位、个人,均要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培养学生的实验能力。主要是:正确选用实验器材和操作常用仪器设备的能力,采集和处理实验数据的能力,观察、分析、判断实验现象和综合、归纳、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实验结果做出科学结论的能力,正确书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第七条 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启迪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八条 使学生养成理论联系实际、一切从实际出发的严谨作风,形成辩证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内容

第九条  实验教学的管理主要包括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  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是指将专业培养目标对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中去。

1.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培养专门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

(1)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对学生实验能力的要求,系统设置实验课程,优化实验教学体系。

(2)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列入课程目录,明确开课学期、实验学时及学分,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要规定实验学时数。

(3)需要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中实验课程的院(部、中心),须提前向教务处申报,经审查核准后,方能执行。

2.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必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的基本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

(1)所有独立设课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都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

(2)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写应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进行,由相关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集体讨论编写,经所在院(部、中心)审查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

(3)在实验教学大纲中,应明确实验课程在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方面的具体任务;确定实验项目、类型、项目学时数,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确定实验教学的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

(4)实验项目分为基础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和研究性实验。

(5)设计实验项目的一般原则是:服从专业培养目标的总要求,类型力求全面,合理选取经典性项目和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项目。

3.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规定统一管理。除设计和研究性实验外,实验指导书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重要的提示、思考题及参考文献等。

第十一条  常规的实验教学过程管理主要包括实验教学的准备、实验课教学及实验报告的撰写和批改三部分。

1. 实验教学的准备

(1)实验教学文件准备:教师应准备好各项实验教学文件(包括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软件、实验记录以及实验报告等);

(2)实验物质条件准备:开课前,实验教师应认真检查、调试仪器设备,准备好材料、安装好教学软件;

(3)实验教学备课:实验指导教师必须熟悉本门课实验教学大纲,开课前做好备课笔记,明确实验目的、要求,把握各实验内容的内在联系;

(4)学生预习:学生在上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了解实验的目的、实验用仪器设备的结构及工作原理、实验操作步骤,复习与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

2. 实验课教学的基本要求

(1)实验教师必须具有实验讲课资格;学生实验分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2)各门实验课的教师上第一次实验课时,必须结合本实验的具体要求对学生进行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教育。

(3)实验前实验教师必须抽查提问,了解学生预习情况;结合提问情况,简明讲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

(4)实验过程中实验教师不得中途离开实验室,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要经常巡视检查,进行规范指导。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启发、引导学生自己解决问题,注重素质教育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5)凡未经实验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不符者,必须重做实验,重新记录相关数据。

(6)实验完毕后,学生必须按规定断电、整理设备,清扫场地,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开。

(7)实验课结束后,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及时上报。实验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

3. 实验报告的撰写和批改

(1)实验课后,学生应按规定认真撰写实验报告。

(2)教师应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认真批改。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学生实验报告应内容完整,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教师批改实验报告要指出具体错误和改正错误;写出评语,给出成绩;有教师签字和批阅日期。实验报告由院(部、中心)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的质量管理

1. 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价(评估指标、等级及内涵见附件1)

(1)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有关部门、院(部、中心)要加强对实验课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一要规范实验教学管理,二要认真执行实验教学大纲,三是不得降低实验教学要求。

(2)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检查,根据实验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3)院(部、中心)要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验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文字记载。

2.实验课程考核

(1)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考核为综合评分制,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组成,原则上各占50%。平时成绩包括课前准备、预习、实验态度、实验操作过程、实验报告。

期末考核由实验指导教师根据各课程特点设计若干个综合性较强的实验作为考核内容,由学生抽签定题。最后的成绩由主考教师参照不同实验课程的要求和内容,根据学生对实验原理的理解、仪器使用的熟练和规范程度、实验记录和结果以及实验数据的处理、实验报告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2)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原则上实验部分的成绩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一般占平时成绩的20%-40%。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校实施办法。

2. 负责制定和完善实验教学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3. 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督促实验室建设和改造工作,完成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有关统计报表。

4. 协助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修订实验教学大纲,优化实验教学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推进实验教学改革。

5. 督促相关院(部、中心)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组织实验室工作评估和整体效益检查。

6. 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室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编制、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院(部、中心)职责

1. 制定院(部、中心)实验室(中心)的建设规划,改善实验室的条件,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制定并落实实验教学计划,优化实验课程体系,更新实验教学内容。

3. 组织制定和实施各科实验教学大纲,编写或选择好实验教材,安排实验教学任务。

4. 安排实验教学检查、实验教师日常上课纪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检查,组织学生对实验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 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更新实验教学观念、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及手段。

6. 负责组织实验人员的业务考核、考评及推优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中心)职责

1. 制定本实验室(中心)的建设规划、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和实验教学计划。

2. 制定、修订实验教学大纲,选编实验指导书。

3. 检查实验准备情况,检查实验教学进度和实验教学质量。

4. 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经验交流,开展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

5. 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和研究性实验项目。创造条件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

6. 组织实验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  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1. 遵守和贯彻学院制定的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2. 积极参加编写并认真执行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指导用书,编制和引进教学软件。

3. 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精心编写教案,掌握每个实验的基本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熟悉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工作原理,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4. 实验课教师在上课前要对学生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学生简要讲解实验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等。

5. 学生实验中,实验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学生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

6. 学生实验完毕,实验课教师要认真检查仪器设备的状况,清理实验材料,并及时填写实验教学记录;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做好成绩记录。

7. 新开实验课的指导教师和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要试讲、试做、亲自处理数据,合格后才能独立指导学生实验;首次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进行试做,并做好试做记录。(试做评价表见附件1)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安徽三联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安徽三联学院实验教师教学质量评估指标、等级及内涵

2. 安徽三联学院实验教师实验试做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