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也是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和科研实体,隶属校、院(部、中心)两级管理。实验室建设,纳入学校建设总体规划,与人才培养、办学规模和层次、学科专业建设等协调发展,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由学校统筹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各实验室必须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各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和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实验室要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积极引进先进的教学手段和方法,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勇于创新的精神。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开展新型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及学术、技术的交流活动。
第八条 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申报实验室建设方案,并在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下,做好新增仪器设备的论证、购置以及废旧仪器设备的调剂和报废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负责实验室的房产、仪器设备以及相关账、卡、物的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确保实验室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十二条 负责专兼职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主管,实行校、院(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机构为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与管理工作。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二章中所列的各项基本任务。
(三)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人才培养方案中实验部分的教学内容。
(四)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适时建立各类实验平台或实验室。实验平台和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或撤销,必须报学校批准。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要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近期、中期和长远规划。实验室建设按照申报、立项、建设、验收、效益评估等程序进行“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饱满的实验教学工作量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一定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照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年度建设计划,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的财务计划。
第十九条 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必须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使用及水电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费用、工作人员劳务费,应将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未经学校批准不得随意对外开放。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管理,按照学校有关物资管理规定执行。要积极利用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各项信息进行管理,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验室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院(部、中心)两级每年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实验教学情况、管理水平、效益、建设特色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总结经验,奖优罚劣,促进实验室各项工作质量的提高,培养高质量的合格人才。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由专人负责,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固定资产的管理要做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学校有关仪器设备购置、报损、报失、报废、外借和调拨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应体现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精神。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利用课余时间向学生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各类人员均应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注意分工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学校统一规划下,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任务和专业发展方向,组织编制并实施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计划。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的基本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实验室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并在实践中使之不断完善。
(四)领导本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对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工作。
(五)组织安排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实施细则由各实验室根据本室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参照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具体确定。
第六章 安全、环保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问题的法规和制度,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工作,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和环境整洁。
第三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的切实措施。
第三十一条 针对高温、低温、辐射、激光、噪声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要切实加强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是根据原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的,各实验室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实验室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