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重要物质条件。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学校要在仪器设备的购置、验收、使用、维护保养直至报废处理的全过程中,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要教育督促所属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兼职承担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教学人员,认真落实《安徽三联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安徽三联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程》等文件精神,全面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作价
第四条 凡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即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 照相机、计算器、时钟、秒表、万用电表等不足800元的设备,除按一般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办法建账,落实管理责任外,还须进行编号,在账目中详细记录厂名、出厂时期和出厂号码等。
第六条 凡是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第四条规定的都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七条 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但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增减其原值。
1.因加工改制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其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大修理或维修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教学、科研设备的固定资产原值增减,均由保管、使用部门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保证帐物相符。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实行“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分别轻重缓急”的原则制订出本年度购置计划。
第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购置,各院(部、中心)必须提出可行性报告。其内容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管理技术等。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及专家,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经学校批准,列入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十条 自制仪器设备(包括请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由申报单位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的合理性进行论证,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账。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统计资料,是制订计划的主要依据,要随时掌握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和使用情况,经常对其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工作,以进一步加强计划管理,提高管理水平。要按上级部门的要求,如期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做到数字准确,情况真实。
第十二条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投资效益,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经学校领导批准,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校内仪器设备。
第四章 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管理的目的是保证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不断提高使用率。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实验室要订出各类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所购的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及时开箱清点检验及安装调试,进行技术验收。资产管理、采购部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要监督检查验收工作。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的各项事宜,对质量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提出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以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必须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应对性能和指标进行定期检查、计量和标定,以确保仪器设备的精度和性能。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大型精密教学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验和检测,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确需拆改时,须提出论证报告,并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专人管理,选派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和指导使用,对上机操作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使用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从购置报告到报废整个寿命过程中的管理使用、维护、检修及检测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技术的依据。
第五章 经济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都要建立必要的表、账制度,凡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进行验收、记账、编号,并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各实验室每年要与资产管理部门对账一次,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面向全校的实验设施要实行专管共用,各实验室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技术服务。对外服务项目需要经过教学单位申请,学校审批方可实施。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物资、工具等不准私人私事借用或与私人承包;校内教学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必须办理借用手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得借用。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努力避免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对长期(两年以上)不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采取措施调剂使用。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积压和浪费的要追查责任。
第二十二条 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不能修复使用或维护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各实验室可申请报废,凡报废仪器设备填写好报废申请表,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设备的损坏、丢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1.实验过程中,由于学生不听从教师安排、错误操作(不按实验要求、不遵守操作规程、不经指导教师允许、不遵守实验步骤、实验不认真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由学生负责赔偿。
2.指导教师因玩忽职守(无故离开、准备不充分、指导不负责任、实验后未认真检查等)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指导教师负责赔偿。
3.借用的设备、仪器,由于不负责任、错误操作,造成损坏的,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4.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如无特殊原因,由负责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负责赔偿。
5.外单位借用的仪器、设备、工具,若有损失,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 赔偿办法
1.丢失设备配件,按不低于原配件性能、规格的配件修复,费用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2.设备损坏后,经修理能正常使用的,修理费用主要由事故责任人承担;
3.私自拿走的物品,责任人按原价2倍赔偿的处罚;
4.如发生损坏和丢失:新设备(含配件)按原价100%赔偿;使用超过5年的设备(含配件)按原价60%赔偿。
5.仪器设备损坏属本校教职工责任的,由所在实验室及相关部门核定赔偿金额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通知本人到财务处交款。仪器设备损坏属学生责任的,根据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6.仪器设备损坏赔偿费用只作更新仪器用,不得移为它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情况制订出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