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实验室是重要的教学和科研基地,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实验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为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提供硬件保障。
第一条 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实验人员的安全意识。各实验室(中心)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确保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第二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院(部、中心)及所辖的实验室(中心)要经常开展安全自查工作,学校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处理 。节假日及学期结束前,各院(部、中心)及所辖的实验室(中心)都要对实验室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安排好假期中的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第三条 加强实验室防毒安全措施,认真处理“三废”,防止污染;有关实验室要经常检查实验室通风排气管道,避免因通风排气不良造成伤害事故;严禁在化学危险品实验区域内饮水进食。
第四条 加强实验室防盗安全措施。实验室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私配或滥发;做完实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下班时,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检查并关好水电、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有报警设施的要接通电源,确保其发挥作用。
第五条 各类实验室按防火规范配齐消防器材和灭火材料,并放置在指定醒目的位置,不得随意挪动;发现损坏和丢失要及时通知保卫部门及时处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需要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随用随领,严禁在实验室存放;必须备用的化学危险品,应有专人负责,在专用存放室保管,远离电源、热源。
第七条 实验室使用的各种气体钢瓶,应加保险胶圈并用绳、锁使其相对稳定,远离火、电和其它热源,放置在阴凉或空气流通的地方。
第八条 教育学生在使用电子仪器设备时,应先了解其性能,按操作规程操作。实验时先接线路,再插电源;实验结束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再拆线路。若电器设备发生过热现象或有糊焦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第九条 电源或电器设备的保险丝烧断时,应先查明烧断原因,排除故障后,再按原负荷选用适宜的保险丝进行更换,严禁随意加大保险丝或用其它金属线代替。
第十条 实验室内不能有裸露的电线头。需设置安全罩、加接地线的设备必须要按照规定装设,以防触电事故。
第十一条 电器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对必须拉接的临时线,应由专业人员拉接,用毕后立即拆除。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批,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及生活用电加热器具。
第十三条 各院(部、中心)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安全制度和管理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